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小調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李光漢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吳佳晋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原聲請對被告吳佳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吳佳晋異議視為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