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994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郭甄育
朱亞婷
被 告 林子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伍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伍佰玖拾參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民國103年8月14日簽
訂之貸款契約第19條、106年10月26日簽訂之貸款契約第20
條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被告林子婕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103年8月1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
並簽訂貸款契約,約定至110年8月15日到期,按月於15日
分期清償本息,並按週年利率5.38%機動利率計付利息,如
遲延給付本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9期。詎被告至108年3月15日止,尚欠194,632元
及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被告於106年10月2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
並簽訂貸款契約,約定至111年10月27日到期,按月於27日
分期清償本息,並按週年利率6.63%機動利率計付利息,如
遲延給付本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9期。詎被告至107年12月27日止,尚欠152,961元
及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綜上,被告屢經催討,均未置理,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
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五、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客
戶資料查詢申請單、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放款交易
明細查詢申請單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
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
,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因此,
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
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宋德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合計3,750元
附表:
┌──┬──────┬──────┬────────┬───────┐
│編號│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新臺幣)│(民國)│(民國)│
├──┼──────┼──────┼────────┼───────┤
│1│194,632元│194,632元│自108年3月16日起│自108年4月16日│
││││至清償日止,按週│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5.38%計算│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20│
│││││%計算,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9期│
├──┼──────┼──────┼────────┼───────┤
│2│152,961元│152,961元│自108年2月28日起│自108年3月28日│
││││至清償日止,按週│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6.63%計算│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20│
│││││%計算,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9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