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秩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壢秩字第107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被移送人   劉仁宇
被移送人   張俊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
8月26日楊警分刑字第108002480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劉仁宇、張俊翔均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藥品,各處罰
鍰新臺幣3,000元。
扣案之一氧化亞氮鋼瓶(俗稱笑氣)1瓶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劉仁宇、張俊翔於民國108年8月
14日20時10分許,由移送人劉仁宇所駕駛 劉正義 所有之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並停駛於桃園市○○區○○○
街○○巷○○號前,被移送人劉仁宇、張俊翔並於前開時、地吸
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一氧化亞氮(俗稱笑氣)
,為移送機關之員警執行臨檢勤務時查獲,且於前開車輛上
扣得一氧化亞氮(俗稱笑氣)鋼瓶1瓶。應認已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二、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
元以下罰鍰: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
品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上開
違秩事實業經被移送人均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調查筆錄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
及現場照片8張附卷可參,另有一氧化亞氮(俗稱笑氣)鋼
瓶1瓶扣案為憑,堪信為真實。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
外之迷幻物品」之規定,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
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違秩行為所生之危害,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
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所明定,本件扣案之一氧化
亞氮(俗稱笑氣)鋼瓶瓶,係被移送人劉仁宇、張俊翔違反
本法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劉仁宇購買所有,此有被移送
人劉仁宇自陳在卷,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入。
四、據上論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項第
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方楷烽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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