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更(一)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更㈠字第9號上訴人 陳美滿
謝文忠 謝文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被上訴人台南市永康區永康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顏永清 被上訴人顏永清即慈心獎助基金會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蘇文斌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1171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並於100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0年11月1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上訴人陳美滿本人應親自到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尤乃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