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訴字第9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94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信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26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6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之指摘而言,如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或採證違法、判決不公等,均非具體理由。是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指摘,並向原審法院提出,始合乎上訴法律上程式。次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敍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情形者(即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判決駁回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所明定。
二、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第一審判決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有上訴狀可稽;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原審法院,經原審於100年8月23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8月24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被告迄仍未補正,是其上訴顯非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賴純慧法官林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