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財管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財管字第180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乙○○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高雄縣○○鄉○○○路○○○號)於97年1月21日死亡,惟因被繼承人死亡後,其各順序繼承人均已死亡或拋棄其繼承權,致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之債權無法獲得清償,爰依法聲請本院指定被繼承人之配偶 李月英 為本件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雖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本院98年5月11日雄院高97繼協字第1319號函、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㈡惟被繼承人之另一利害關係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前已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而經本院以98年度財管字第55號裁定選任 林夙慧 律師為遺產管理人,並於98年8月31日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自無再行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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