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繼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補字第135號聲請人乙○○非訟代理人 吳臺雄 律師
一、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之遺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