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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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82號原告 廖健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偉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研討結果參照),準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玉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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