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41號原告 管一姬 訴訟代理人 陳嘉文 律師被告 林志興
陳吉勝 楊明華 洪火源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實測前)暫依原告之主張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1,280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民國107年1月公告現值27,200元/平方公尺×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32.4(26+6.4=32.4)平方公尺=881,28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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