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36號原告 王家宏 被告 王李玉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2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628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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