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1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竹簡字第118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政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02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政豪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7年度偵字第10256號)。
二、爰審酌被告葉政豪構成累犯前科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高中畢業之學識程度、未婚、業工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未依通知到場接受輔導教育,復對主管機關科處罰鍰並命限期履行之處分,未依限繳納,漠視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影響性侵害犯罪之防治,所為實屬不當,縱因工作未能報到,亦應依規定請假,不應以此作為合理化之藉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被告母親為被告求情,稱:被告平日工作較忙,定時回家,伊無工作,家中負擔由被告負責等語(107年度他字第2794號卷第3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明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佳穎【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0256號被告葉政豪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政豪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57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嗣經撤銷緩刑並與另案接續執行後,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悟,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加害人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緣新竹市政府前於106年12月29日、107年1月25日、107年3月2日,通知葉政豪至國軍新竹地區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詎葉政豪明知上情,無故未前往報到,經新竹市政府以107年6月
19日府社工字第1070091380號裁罰在案,並令葉政豪於同年7月6日前至新竹市衛生局報到,惟葉政豪仍未到場報到。
二、案經新竹市政府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葉政豪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告之母 何秀招 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新竹市衛生局106年12月29日衛心字第1060027805
號函、107年1月25日衛心字第1070001882號函、
107年3月2日衛心字第1070004071號函、第二階段身心治療輔導教處遇通知書、未到達執行機構通知書、送達證書、新竹市衛生局107年3月29日衛心字第1070006300號函、新竹市政府107年6月19日府社工字第1070091380號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處分書及送達證書。
二、查被告經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經主管機關裁罰並限期履行後,被告仍未履行,是核其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罪嫌。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檢察官洪明賢本件正本,除檢察機關全銜依法更名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外,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前條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者。
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
三、未依第23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者。
前項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