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35號聲請人 吳彥宏 代理人 林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蔡美如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8-ND-23416-6││1│1000││├──┼──────────┼────────┼────┼──┼──┼───┤│0002│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8-ND-23417-8││1│1000││├──┼──────────┼────────┼────┼──┼──┼───┤│0003│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8-ND-23418-0││1│1000││├──┼──────────┼────────┼────┼──┼──┼───┤│0004│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8-ND-23419-1││1│1000││├──┼──────────┼────────┼────┼──┼──┼───┤│0005│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8-ND-23420-8││1│1000││├──┼──────────┼────────┼────┼──┼──┼───┤│0006│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8-ND-23421-0││1│1000││├──┼──────────┼────────┼────┼──┼──┼───┤│0007│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8-ND-23422-1││1│1000││├──┼──────────┼────────┼────┼──┼──┼───┤│0008│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8-ND-23423-3││1│1000││├──┼──────────┼────────┼────┼──┼──┼───┤│0009│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8-ND-23424-5││1│1000││├──┼──────────┼────────┼────┼──┼──┼───┤│0010│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8-ND-23425-7││1│1000││├──┼──────────┼────────┼────┼──┼──┼───┤│0011│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8-ND-23426-9││1│1000││├──┼──────────┼────────┼────┼──┼──┼───┤│0012│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8-ND-23427-0││1│1000││├──┼──────────┼────────┼────┼──┼──┼───┤│0013│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8-ND-23428-2││1│1000││├──┼──────────┼────────┼────┼──┼──┼───┤│0014│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8-ND-23429-4││1│1000││├──┼──────────┼────────┼────┼──┼──┼───┤│0015│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8-ND-2343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