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48號原告 古俊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盛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陸佰貳拾陸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工資金額新臺幣(下同)180,000元,並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然依上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26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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