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0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立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立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詩珊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02/09107年12月27日19時10分許往前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9年度營毒偵字第97號臺南地檢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6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2081號109年度簡字第3723號判決日期109/07/01109/12/16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2081號109年度簡字第3723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8/10110/01/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031號(已執畢)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