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宏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不能安全駕駛罪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宏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就有期徒刑罪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宣告刑,依法應合併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㈠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經先後判處同表所示之罪刑確
定,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自得由檢察官依同條第1項本文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
㈡茲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名與罪質、各罪犯行時間,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一二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08.25109.04.17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158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撤緩偵字第29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同左案號109年度交簡字第2802號110年度交簡字第126號判決日期109.10.30110.01.20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9.12.09110.03.02備註編號一之有期徒刑罪刑部分,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