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18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1809號
原   告  潘仁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仁傑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違約金,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違約金之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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