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1736號
原 告 晶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前
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
報酬,主張被告應給付之報酬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00元,
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聲請
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