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4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45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聖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偵字第803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吳聖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
一、吳聖恩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氯乙基卡西酮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二、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施用及持有,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6年9
月16日早上某時許,在屏東縣○○市○○街○巷○○號住處內,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而施用第二級毒品1次。
㈡復基於持有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
品犯意,於106年9月17日3時至4時之間,在屏東夜市附近,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美」之人以新臺幣4至5萬元不等之價格購入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包(驗餘淨重共33.166公克,純度分別為79.93%、79.53%,驗前純質淨重共計25.642公克)、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3包(淨重共119.58公克,純度為98%,驗前純質淨重共計117.18公克)及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混合1包(驗餘淨重0.1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為33%,驗前純質淨重0.006公克,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純度為49%,驗前淨重0.09公克)而持有之。嗣於同日7時許, 吳聖恩華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屏東縣○○市○○路○○○路0000000000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擦撞後,警方獲報到場處理,當場在其身上及上述自用小客車之中間扶手內及副駕駛座下方扣得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毒品,進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聖恩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爰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聖恩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警卷第3至8頁反、;偵卷第6至8頁、第27至28頁;本院卷第28頁、第32頁),且被告於106年9月17日
8時45分許經警依法對其採尿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初步檢驗與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確認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偵辦毒品案尿液送檢人真實姓名對照表及該公司於106年9月29日所出具報告編號KH/2017/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見警卷第42頁;偵卷第35頁)存卷可參。是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堪以認定。又被告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美」之人購買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毒品,並非法持有(附表編號一、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純質淨重合計達20公克以上,附表編號二、三之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淨重合計亦達20公克以上),嗣為警查獲並扣得該等毒品之事實,則有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毒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查獲毒品照片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2至16頁、第50至65頁),該等扣案物品經鑑驗結果確屬第二、三級毒品,亦有附表「備註(毒品鑑定書及其卷證出處)」欄所示之鑑定書附卷足參,足認被告上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持有持有第二、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98年7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又於前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
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於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已曾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判刑確定,嗣又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3犯以上),本案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四、論罪科刑:㈠按甲基安非他命、氯乙基卡西酮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列管之第二、三級毒品均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核被告如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如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及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
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實施一購入後持有毒品之行為,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㈢被告所犯如上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持有毒品罪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㈣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
字第2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另因販賣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20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年7月(共四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18號判決駁回而確定。上開各罪,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78
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確定,於102年10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迄104年2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屬不該,且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逾量之第二級毒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為供己施用,違反國家禁令,購入逾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逾量之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而持有之,所為殊無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衡酌其前科紀錄、自述家裡剩媽媽、在包裝鴨子的工廠,經濟還過得去、學歷為高職肄業等語(見本院卷第32頁反),暨考量其犯罪之動機單純、目的為供己用、手段平和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㈠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係查獲之第二級、第三級
毒品,業經鑑驗屬實,詳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用以盛裝前揭第二、三級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其內均會附著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獨立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4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高永翰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啟能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戴仲敏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毒品鑑定書及其卷證出處)│├──┼──────────┼───┼────────────────────┤│一│甲基安非他命│2包│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12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153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36頁):│││││鑑定結果:│││││一、送驗白色結晶1包(送檢姓名:106安保│││││536-01),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15.096公克(純度│││││79.93%,驗前純質淨重約12.101公克。)│││││二、送驗白色結晶1包(送檢姓名:106安保│││││536-02),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16.970公克(純度│││││79.53%,驗前純質淨重約13.541公克。)│├──┼──────────┼───┼────────────────────┤│二│氯乙基卡西酮│3包│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8月14日刑鑑│││││字第1070070371號鑑定書(見本院卷第46至46│││││頁反):│││││鑑定結果:│││││一、編號1-1至1-3:經檢視均為白色結晶粉│││││末。│││││㈠拉曼光譜法:均呈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CEC)陽│││││性反應。│││││㈡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1、驗前總毛重122.39公克(包裝總重約2.81│││││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19.58公克。│││││2、隨機抽取編號1-3鑑定:│││││⑴淨重44.42公克,取0.58公克鑑定用罄,│││││餘43.84公克。│││││⑵檢出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or│││││-oethcathinone、CEC)成分。│││││⑶純度約98%。│││││3、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1-1至1-3(│││││誤載為1-4)均含氯乙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17.18公克。│├──┼──────────┼───┼────────────────────┤│三│甲基安非他命及氯乙基│1包│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8月14日刑鑑│││卡西酮之混合││字第1070070371號鑑定書(見本院卷第46至46│││││頁反):│││││鑑定結果:│││││一、編號1-4:經檢視為褐色潮濕結晶。│││││㈠驗前毛重0.74公克(包裝總重約0.5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0.20公克。│││││㈡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0.12公克。│││││㈢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三級毒品"氣乙基卡西│││││酮"(Chlcroethcathinone、CEC)等成│││││分。│││││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Acetaminophen。│││││㈤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33%,驗前純質│││││淨重約0.06公克;氣乙西酮純度約49%,│││││驗前純質淨重約0.09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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