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司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司字第367號聲請人 江柏漢 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相對人英商庫羅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江柏漢保管人邁威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ThomasCrickett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英商庫羅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邁威爾科技有限公司為英商庫羅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英商庫羅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英商庫羅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經聲報本院備查,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邁威爾科技有限公司為附件所示各項簿冊之保管人,以利保存。
三、經核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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