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09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緯紘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緝字第7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葉緯紘明知個人在金融機構之存摺、提款卡等帳戶資料,係供自己使用之重要理財工具,關係個人身分、財產之表徵,且得預見任意提供自己在金融機構之帳戶供他人使用,將幫助他人掩飾犯罪所得財物之情形下,竟仍不違本意,而基於幫助恐嚇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4年2月某日,在臺南市 永康 區某處,將其所有之 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銀行永康分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擄鴿勒贖所得百分之20之對價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小安 」之擄鴿勒贖集團成員,供作擄鴿勒贖集團不法使用。嗣該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恐嚇,致附表所示之人心生畏懼,依指示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葉緯紘之前開帳戶,並隨即遭提領一空,嗣經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第3項之幫助恐嚇取財既遂及幫助恐嚇取財未遂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案件有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之情形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03條第7款亦有明定。是以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除已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但書規定「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者外,原則上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如未依前引規定定得為審判之法院,而經先後判決確定,且其不得為審判之法院判決時,得為審判之法院判決尚未確定,應對該不得為審判之法院判決提起非常上訴,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之規定,撤銷原判決並諭知不受理。再想像競合犯為裁判上一罪之案件,其犯罪事實之一部經提起公訴者,效力及於全部;且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者,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267條及第451條第3項所明定。故檢察官就想像競合犯之一部事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在尚未經實體判決確定前,如就想像競合犯之其他部分事實,另在不同法院重行為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時,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規定,即屬不得為審判,依法即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33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曾以:「葉緯紘基於幫助恐嚇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104年5月16日前某時許,在臺南市某處,將其所有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企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擄鴿勒贖所得百分之20之對價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安』之擄鴿勒贖集團成員,供作擄鴿勒贖集團不法使用。嗣該集團其他成員,在南投縣某處架設鴿網,使 林建武 所飼養飛行經過該處之賽鴿1隻及 唐偉勝 所飼養飛行經過該處之賽鴿2隻分別遭鴿網纏繞無法脫困而竊盜得手。該擄鴿勒贖集團成員並於:㈠、104年5月16日中午12時22分前某時許,撥打賽鴿腳環上由林建武所持用之行動電話,聯絡斯時在南投縣竹山鎮住處之林建武,向林建武恫稱:鴿子1隻在其手上,如欲取回鴿子,須匯款新臺幣(下同)1萬元至指定帳戶等語,要求林建武匯款1萬元至指定之葉緯紘所申辦之臺企銀行帳戶,使林建武恐自己如未匯款,其遭竊之賽鴿可能發生被殺、剪羽毛或剪腳環而喪失比賽資格等情形,致心生畏懼,惟林建武經思量後無付款之意,於104年5月16日中午12時22分許,操作ATM自動櫃員機匯款25元至上開臺企銀行帳戶,致上開不法集團未能取得所要脅之金額而未遂。㈡、104年5月16日中午某時許,撥打賽鴿腳環上由唐偉勝所持用之行動電話,聯絡斯時在臺中市烏日區之唐偉勝,向唐偉勝恫稱:鴿子2隻在其手上,如欲取回鴿子,須匯款1萬35元至葉緯紘所申辦之前揭臺企銀行帳戶,使唐偉勝恐己如未匯款,其遭竊之賽鴿可能發生被殺、剪羽毛或剪腳環而喪失比賽資格等情形,致心生畏懼,遂於同日稍晚之某時許,匯款1萬35元至上開臺企銀行帳戶,並旋即遭擄鎮集團提領而既遂。嗣因林建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等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第3項幫助恐嚇取財既遂罪、幫助恐嚇取財未遂罪嫌,而於105年5月13日以105年度偵緝字第64號(下稱前案)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南投地院於105年7月12日以105年度投簡字第26良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嗣經上訴於該院合議庭(107度簡上緝字第1號),尚未判決確定,此有南投地檢署檢察官105年度偵緝字第6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南投地院105年度投簡字第26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附卷可稽,而堪認定。
四、被告葉緯紘於偵查中對於本案之上揭事實坦承不諱,並自承:除了兆豐銀行的帳戶外,我還有將臺灣中小企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以擄鴿所得百分之20之對價,出售給擄鴿集團成員使用,前案和本案共2個帳戶都是以相同代價賣給同1個人,這我前案曾在南投地檢署偵查中陳述過等語;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亦自承:印象中這兩個帳戶都是差不多時間,我記得是同一天交付這兩個帳戶,我印象中是一次給,是有另外姓名不詳的男子來跟我拿的,他再交給小安。我是直接在台南永康交帳戶資料給對方的等語。」又前案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交付上開2帳戶地點均為台南市,此有另案及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係以1次之交付行為,同時提供前案及本案共2個帳戶予同一人。而本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於104年2月某日,在臺南市永康區某處,將其上開兆豐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安」之擄鴿勒贖集團成員,而幫助犯恐嚇取財之犯罪事實,與前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提供其臺灣中小企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安」之成年男子,而幫助犯恐嚇取財之犯罪事實,雖被告提供之帳戶有2個,且本案之被害人與前案之被害人並不相同,但被告係以1次交付行為而同時提供2個帳戶,客觀上僅有1次提供帳戶之行為,參照前揭說明,被告提供帳戶之幫助恐嚇取財行為僅有一個,雖正犯成立數個恐嚇取財罪,就被告而言,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而為同一案件。嗣本案檢察官復就被告上開相同之幫助恐嚇取財罪嫌,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於106年8月17日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收狀戳蓋印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
6年8月14日屏檢 錦誠 106偵緝76字第5829號函附卷足按,則就此同一案件,本件顯係繫屬在後,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莊鎮遠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徐錦純附表:
┌──┬────┬───────────┬──────┬────┐│編號│被害人│遭恐嚇取財之手法│被害人轉帳情│有無提出│││告訴人││形(新臺幣)│告訴│├──┼────┼───────────┼──────┼────┤│1│謝 沅廷 │擄鴿勒贖集團成員於104│ 謝沅廷 旋於10│無││││年5月15日前某時許,撥│4年5月15日某│││││打電話予謝沅廷友人,稱│許,在不詳處│││││係須支付贖款否則不歸還│所以ATM提款│││││所擄獲之賽鴿等語,致謝│機轉帳1萬元│││││沅廷友人唯恐其所有賽鴿│至被告前揭兆│││││遭遇不測而心生畏懼,因│豐銀行永康分│││││而委請謝沅廷匯款。│行帳戶內。││├──┼────┼───────────┼──────┼────┤│2│ 陳坤安 │擄鴿勒贖集團成員於104│陳坤安旋於10│無││││年5月15日前某時許,撥│4年5月15日某│││││打電話予陳坤安,稱係須│許,在不詳處│││││支付贖款否則不歸還所擄│所以ATM提款│││││獲之賽鴿等語,致陳坤安│機轉帳1萬元│││││唯恐其所有賽鴿遭遇不測│至被告前揭兆│││││而心生畏懼,因而匯款。│豐銀行永康分││││││行帳戶內。││├──┼────┼───────────┼──────┼────┤│3│ 邱炎籐 │擄鴿勒贖集團成員於104│邱炎籐旋於10│無││││年5月15日前某時許,撥│4年5月15日12│││││打電話予邱炎籐,稱係須│時許,在臺南│││││支付贖款否則不歸還所擄│市安南區安和│││││獲之賽鴿等語,致邱炎籐│路華南銀行安│││││唯恐其所有賽鴿遭遇不測│南分行內,以│││││而心生畏懼,因而匯款。│ATM提款機轉││││││帳1萬元至被││││││告前揭兆豐銀││││││行永康分行帳││││││戶內。││├──┼────┼───────────┼──────┼────┤│4│ 孔令凱 │擄鴿勒贖集團成員於104│孔令凱旋於10│無││││年5月15日前某時許,撥│4年5月15日某│││││打電話予孔令凱,稱係須│時許,在不詳│││││支付贖款否則不歸還所擄│處所以ATM提│││││獲之賽鴿等語,致孔令凱│款機轉帳1萬│││││唯恐其所有賽鴿遭遇不測│元至被告前揭│││││而心生畏懼,因而匯款。│兆豐銀行永康││││││分行帳戶內。││├──┼────┼───────────┼──────┼────┤│5│ 謝新建 │擄鴿勒贖集團成員於104│謝新建旋於10│無││││年5月15日前某時許,撥│4年5月15日某│││││打電話予謝新建,稱係須│時許,在不詳│││││支付贖款否則不歸還所擄│處所以ATM提│││││獲之賽鴿等語,致謝新建│款機轉帳1萬│││││唯恐其所有賽鴿遭遇不測│元至被告前揭│││││而心生畏懼,因而匯款。│兆豐銀行永康││││││分行帳戶內。││├──┼────┼───────────┼──────┼────┤│6│ 林碧青 │擄鴿勒贖集團成員於104│林碧青旋於10│無││││年5月16日前某時許,撥│4年5月16日某│││││打電話予林碧青,稱係須│時許,在不詳│││││支付贖款否則不歸還所擄│處所以ATM提│││││獲之賽鴿等語,致林碧青│款機轉帳1萬│││││唯恐其所有賽鴿遭遇不測│元至被告前揭│││││而心生畏懼,因而匯款。│兆豐銀行永康││││││分行帳戶內。││├──┼────┼───────────┼──────┼────┤│7│ 何榮華 │擄鴿勒贖集團成員於104│何榮華旋於10│有││││年5月16日前某時許,撥│4年5月16日某│││││打電話予何榮華,稱係須│時許,在不詳│││││支付贖款否則不歸還所擄│處所以ATM提│││││獲之賽鴿等語,致何榮華│款機轉帳3萬│││││唯恐其所有賽鴿遭遇不測│元至被告前揭│││││而心生畏懼,因而匯款。│兆豐銀行永康││││││分行帳戶內。││├──┼────┼───────────┼──────┼────┤│8│ 莊健暉 │擄鴿勒贖集團成員於104│莊健暉旋於10│無││││年5月16日前某時許,撥│4年5月16日某│││││打電話予莊健暉,稱係須│時許,在不詳│││││支付贖款否則不歸還所擄│處所以ATM提│││││獲之賽鴿等語,致莊健暉│款機轉帳1萬5│││││唯恐其所有賽鴿遭遇不測│050元至被告│││││而心生畏懼,因而匯款。│前揭兆豐銀行││││││永康分行帳戶││││││內。││├──┼────┼───────────┼──────┼────┤│9│ 邱景輝 │擄鴿勒贖集團成員於104│邱景輝旋於10│無││││年5月14日11時許,撥打│4年5月17日6│││││電話予邱景輝,稱係須支│時43分許,在│││││付贖款否則不歸還所擄獲│屏東縣九如鄉│││││之賽鴿等語,邱景輝因而│九如郵局以AT│││││匯款10元並報警偵辦。│M提款機轉帳1││││││0元至被告前││││││揭兆豐銀行永││││││康分行帳戶內││││││。││├──┼────┼───────────┼──────┼────┤│10│ 蘇世南 │擄鴿勒贖集團成員於104│蘇世南旋於10│無││││年5月17日前某時許,撥│4年5月17日某│││││打電話予蘇世南友人,稱│時許,在不詳│││││係須支付贖款否則不歸還│處所以ATM提│││││所擄獲之賽鴿等語,致蘇│款機轉帳8千│││││世南友人唯恐其所有賽鴿│元至被告前揭│││││遭遇不測而心生畏懼,因│兆豐銀行永康│││││而委託蘇世南匯款。│分行帳戶內。││├──┼────┼───────────┼──────┼────┤│11│ 林志師 │擄鴿勒贖集團成員於104│林志師旋於10│無││││年5月17日前某時許,撥│4年5月17日某│││││打電話予林志師雇主蔡志│時許,在不詳│││││松,稱係須支付贖款否則│處所以ATM提│││││不歸還所擄獲之賽鴿等語│款機轉帳5千│││││,致 蔡志松 唯恐其所有賽│元至被告前揭│││││鴿遭遇不測而心生畏懼,│兆豐銀行永康│││││因而委託林志師匯款。│分行帳戶內。││├──┼────┼───────────┼──────┼────┤│12│ 陳威宏 │擄鴿勒贖集團成員於104│ 盧銥 均旋於10│無││││年5月17日前某時許,撥│4年5月17日某│││││打電話予陳威宏,稱係須│時許,在不詳│││││支付贖款否則不歸還所擄│處所以ATM提│││││獲之賽鴿等語,致陳威宏│款機轉帳8千│││││唯恐其所有賽鴿遭遇不測│元至被告前揭│││││而心生畏懼,因而委託其│兆豐銀行永康│││││配偶盧銥均匯款。│分行帳戶內。││├──┼────┼───────────┼──────┼────┤│13│黃合成│擄鴿勒贖集團成員於104│ 戴君昌 旋於10│無│││戴君昌│年5月17日前某時許,撥│4年5月17日某│││││打電話予黃合成,稱係須│時許,在不詳│││││支付贖款否則不歸還所擄│處所以ATM提│││││獲之賽鴿等語,致黃合成│款機轉帳8千│││││唯恐其所有賽鴿遭遇不測│元至被告前揭│││││而心生畏懼,因而委託其│兆豐銀行永康│││││友人戴君昌匯款。│分行帳戶內。││├──┼────┼───────────┼──────┼────┤│14│ 賴永澄 │擄鴿勒贖集團成員於104│賴永澄旋於10│無││││年5月17日前某時許,撥│4年5月17日某│││││打電話予賴永澄,稱係須│時許,在不詳│││││支付贖款否則不歸還所擄│處所以ATM提│││││獲之賽鴿等語,致賴永澄│款機轉帳8千│││││唯恐其所有賽鴿遭遇不測│元至被告前揭│││││而心生畏懼,因而匯款。│兆豐銀行永康││││││分行帳戶內。││├──┼────┼───────────┼──────┼────┤│15│郝 瀛東 │擄鴿勒贖集團成員於104│ 郝瀛東 旋於10│無││││年5月17日前某時許,撥│4年5月17日某│││││打電話予郝瀛東友人,稱│時許,在不詳│││││係須支付贖款否則不歸還│處所以ATM提│││││所擄獲之賽鴿等語,致郝│款機轉帳6千│││││瀛東友人唯恐其所有賽鴿│元至被告前揭│││││遭遇不測而心生畏懼,因│兆豐銀行永康│││││而委請郝瀛東匯款。│分行帳戶內。││├──┼────┼───────────┼──────┼────┤│16│ 邱螢亮 │擄鴿勒贖集團成員於104│ 邱楓琇 旋於10│無│││邱楓琇│年5月15日前某時許,撥│4年5月15日某│││││打電話予邱螢亮,稱係須│時許,在不詳│││││支付贖款否則不歸還所擄│處所以ATM提│││││獲之賽鴿等語,致邱螢亮│款機轉帳6千│││││唯恐其所有賽鴿遭遇不測│050元至被告│││││而心生畏懼,因而委請其│前揭兆豐銀行│││││女兒邱楓琇匯款。│永康分行帳戶││││││內。││├──┼────┼───────────┼──────┼────┤│17│張 淑萍 │擄鴿勒贖集團成員於104│ 張淑萍 旋於10│有││││年5月17日前某時許,撥│4年5月17日某│││││打電話予張淑萍之兄,稱│時許,在不詳│││││係須支付贖款否則不歸還│處所以ATM提│││││所擄獲之賽鴿等語,致張│款機轉帳1萬2│││││淑萍之兄唯恐其所有賽鴿│千元至被告前│││││遭遇不測而心生畏懼,因│揭兆豐銀行永│││││而委請張淑萍匯款。│康分行帳戶內││││││。││├──┼────┼───────────┼──────┼────┤│18│ 洪尉真 │擄鴿勒贖集團成員於104│洪尉真旋於10│無││││年5月17日前某時許,撥│4年5月17日某│││││打電話予洪尉真,稱係須│時許,在不詳│││││支付贖款否則不歸還所擄│處所以ATM提│││││獲之賽鴿等語,致洪尉真│款機轉帳2萬│││││唯恐其所有賽鴿遭遇不測│元至被告前揭│││││而心生畏懼,因而匯款。│兆豐銀行永康││││││分行帳戶內。││├──┼────┼───────────┼──────┼────┤│19│ 周文豐 │擄鴿勒贖集團成員於104│周文豐旋於10│無││││年5月17日前某時許,撥│4年5月17日某│││││打電話予周文豐之妹婿陳│時許,在不詳│││││ 姜泉 ,稱係須支付贖款否│處所以ATM提│││││則不歸還所擄獲之賽鴿等│款機轉帳5千│││││語,致 陳姜泉 唯恐其所有│500元至被告│││││賽鴿遭遇不測而心生畏懼│前揭兆豐銀行│││││,因而委請周文豐匯款。│永康分行帳戶││││││內。││├──┼────┼───────────┼──────┼────┤│20│ 吳幸慈 │擄鴿勒贖集團成員於104│吳幸慈旋於10│無││││年5月17日前某時許,撥│4年5月17日某│││││打電話予吳幸慈丈夫之友│時許,在不詳│││││人,稱係須支付贖款否則│處所以ATM提│││││不歸還所擄獲之賽鴿等語│款機轉帳5千│││││,致吳幸慈丈夫友人唯恐│500元至被告│││││其所有賽鴿遭遇不測而心│前揭兆豐銀行│││││生畏懼,因而委請吳幸慈│永康分行帳戶│││││匯款。│內。││├──┼────┼───────────┼──────┼────┤│21│ 陳榮華 │擄鴿勒贖集團成員於104│陳榮華旋於10│無││││年5月17日某時許,撥打│4年5月17日某│││││電話予陳榮華,稱係須支│時許,在不詳│││││付贖款否則不歸還所擄獲│處所以ATM提│││││之賽鴿等語,致陳榮華唯│款機轉帳1萬│││││恐其所有賽鴿遭遇不測而│元至被告前揭│││││心生畏懼,因而匯款。│兆豐銀行永康││││││分行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