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 張麗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期│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臺幣)││├─┼────────┼─────────┼────────┼───────┼─────┼─────┤│1│ 洪燦星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未記載│108年8月28日│555,000元│AE0000000││││用合作社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