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簡上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智簡上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智簡上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偉光
法官蘇揚旭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阮旭家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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