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1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1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6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原名賴又慈)
(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施用毒品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90年底某日至91年5月│91年3月28-91年3月29│90年10月中旬某日至91│89年10月6日│││22日止│日│年5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1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1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1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2年度偵續字││年度案號│第1538號│12101號│第3502號│第24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86││事│案號│91年度易字第2061號│91年度訴字第2031號│91年度訴字第2836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1年9月26日│91年10月11日│92年1月10日│95年10月1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91年度易字第2061號│91年度訴字第2031號│91年度訴字第2836號│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86號││├──────┼──────────┼──────────┼──────────┼──────────┤││判決確定日期│91年10月24日│91年11月04日│92年2月6日│95年11月9日│├─┴──────┼──────────┼──────────┼──────────┼──────────┤││臺中地檢9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2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備註│10664號(前經定刑分│10173號(前經定刑分92│2029號(前經定刑分92│11254號│││92年執更字第1146號)│年執更字第1146號)│年執更字第1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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