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六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任進福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0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意聰法官范惠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信宗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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