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六0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二五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陳朱貴法官洪慶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