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聲再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二三一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偽造貨幣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八六四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七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九八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0三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廿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證據,揆之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卅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陳中和法官謝宏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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