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交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九號
原告戊○○
丁○○丙○○乙○○辛○○○己○○被告甲○○
庚○○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七十七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黃仁松法官黃憲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玉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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