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子屝
紀雅笛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均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蔡子屝告訴被告紀雅笛傷害、告訴人紀雅笛告訴被告蔡子屝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蔡子屝、紀雅笛於民國111年12月5日均具狀撤回本案告訴(見本院卷第33、35頁),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