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935號
原告 曾妤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蟬 合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葉菽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935號
原告 曾妤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蟬 合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