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7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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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737號
原   告 橙楓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忠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述輝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即坐落臺中
  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事件,原告
  起訴不合程式等。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
  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為民
  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所明定。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原告之訴,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依
  上開規定為之,茲命原告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前,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及處分權主義,而分割共有物之訴,
  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是原告
  應具狀查報:
 ⒈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及提出全體被告最新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⒉共有人中如有於起訴前已死亡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並查報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最新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有無拋棄繼承。
 ⒊另查明本件當事人於本件訴訟有無行為能力(如未成年或監
  護宣告、輔助宣告者,應一併提出其及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之姓名及住居所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⒋被告中有為公司或法人者,應提出被告公司或法人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⒌前述公司或法人如有解散、清算等,應補正該法人之變更事
  項登記卡及其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及法定代理
  人最新之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⒍依原告提出之系爭土地登記謄本上有他項權利登記,此部分
  原告應具狀查報該受告知訴訟人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併提
  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⒎上開補正及提出之當事人資料,應按起訴狀記載之被告順序
  裝訂。
 ㈡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上載各共有人姓名、出生年月日
  及住所地等)。
 ㈢原告應查報系爭土地目前之使用現況(有無地上物、地上物
  之所有權人及門牌號碼與登記謄本或稅籍資料、是否區分為
  小單位供他人使用、共有人間曾否訂立分管、買賣、租賃契
  約等)。
 ㈣原告起訴未檢附繕本,原告於補正上開被告資料後,應按被
  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含起訴狀所檢附之事證)。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錢 燕

歷審裁判

  •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 中簡 字第 2737 號裁定(106.09.1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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