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48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書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毒品驗餘淨重1.67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書銘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1.67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扣案之粉末1包,含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13年9月5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0390號鑑定書在卷為憑,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本件聲請,依上說明,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薰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