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65號
聲請人 顧蕙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森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王森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
三、請再次全面檢視本件書狀記載正確性,並寄送正確內容之書狀予本院(查聲請狀第壹點請求事項欄所載利息起算日須參酌附表,惟附表存在於聲請狀第2頁,而第2頁之附表與第3頁本票清單所載利息起算日不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