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65號

聲請人 顧蕙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森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王森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

三、請再次全面檢視本件書狀記載正確性,並寄送正確內容之書狀予本院(查聲請狀第壹點請求事項欄所載利息起算日須參酌附表,惟附表存在於聲請狀第2頁,而第2頁之附表與第3頁本票清單所載利息起算日不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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