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訴字第10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惠貞選任辯護人何志揚律師
楊宇倢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施惠貞前係任職址設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昱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昱公司)員工,因與大昱公司發生勞資糾紛,心生不滿下,竟於民國103年3月25日上午某時,前往上址辦公室,將其所執掌屬大昱公司所有儲存於電腦及硬碟內之客戶往來電子郵件及美工圖檔等電磁紀錄全數刪除,而生損害於大昱公司。嗣經大昱公司實際負責人 張傑閔 發覺後,提出告訴,始查悉上情。案經大昱公司委由 黃幼蘭 律師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提起公訴;又依照同法第363條前段規定,本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惟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見本院卷第36頁)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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