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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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文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文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郭文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主刑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書記官廖建興附表:受刑人郭文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主刑部分)│││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毒品危│有期徒刑6月│102年9月12│彰化地檢10│臺灣│102年度簡│102年11│臺灣│102年度簡│102年11│彰化地檢│││害防制│,如易科罰金│日│2年度毒偵│彰化│字第1824號│月7日│彰化│字第1824號│月29日│102年度│││條例│,以新臺幣1││字第1454號│地方│││地方│││執字第58││││千元折算1日│││法院│││法院│││04號││││。│││││││││││││││││││││││├─┼───┼──────┼─────┼─────┼──┼─────┼────┼──┼─────┼────┼────┤│2│毒品危│有期徒刑6月│102年5月9│彰化地檢10│臺灣│102年度簡│102年11│臺灣│102年度簡│102年12│彰化地檢│││害防制│,如易科罰金│日│2年度毒偵│彰化│字第1891號│月29日│彰化│字第1891號│月24日│103年度│││條例│,以新臺幣1││字第1066、│地方│││地方│││執字第33││││千元折算1日││1328號│法院│││法院│││7號││││。│││││││││││││││││││││││├─┼───┼──────┼─────┼─────┼──┼─────┼────┼──┼─────┼────┼────┤│3│毒品危│有期徒刑6月│102年7月22│彰化地檢10│臺灣│102年度簡│102年11│臺灣│102年度簡│102年12│彰化地檢│││害防制│,如易科罰金│日│2年度毒偵│彰化│字第1891號│月29日│彰化│字第1891號│月24日│103年度│││條例│,以新臺幣1││字第1066、│地方│││地方│││執字第33││││千元折算1日││1328號│法院│││法院│││7號││││。│││││││││││││││││││││││├─┴───┴──────┴─────┴─────┴──┴─────┴────┴──┴─────┴────┴────┤│註:編號2、3為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891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