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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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18號原告 李晶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陳肅瑜 、 張瑋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刊登道歉聲明部分,核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800元(計算式:20800+3000=23800),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