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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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18號原告 李晶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陳肅瑜張瑋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刊登道歉聲明部分,核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800元(計算式:20800+3000=23800),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簡吟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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