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11號原告 蔡良 被告 林鑫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9萬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