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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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03號原告 江庭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學志 、祈冠環淨有限公司、 謝乾德 、揚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黃美玲 、旺族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貳仟柒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