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聲請人 孫明莉 即 周孫明莉 代理人 賀華谷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免責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孫明莉即周孫明莉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2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清算事件卷宗及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2號聲請免責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債務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洪佾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