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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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14號原告積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繼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崴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0,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原告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20,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