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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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92號原告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志哲 訴訟代理人 張源傑
魏正杰 被告英商福利德有限公司(BullittGroupLimited)法定代理人WayneHuang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9萬8,244元(詳附件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葉乙成附件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起訴日為民國107年3月2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收盤價為29.352,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409萬8,244元(計算式:29.352×139,624=4,098,244)。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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