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調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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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229號

聲請人 陳鴛鴦

即原告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正義 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5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7,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295*600=177,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林金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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