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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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96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簡武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外籍聯姻輔導協會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