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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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399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告 鄭國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諭知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應為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楊上毅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起迄時間

週年利率

12,574元

自民國111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7%

46,290元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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