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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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399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告 鄭國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諭知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應為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楊上毅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起迄時間
週年利率
12,574元
自民國111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7%
46,290元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