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072號
102年度易字第320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良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狀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2度易字第1072、3207號上訴人即被告陳柏良詐欺案件之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3年8月12日送達於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03年8月21日具狀聲明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有本院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份在卷可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