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安曉怡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東昇
周芝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東昇、周芝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9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12,87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淑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