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3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陳學加 上列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賴鳳珠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賴鳳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