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源學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程序,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書記官賴惠美附表:
㈠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費),
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影本(如:交通費、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勞健保費、醫療費、稅賦開支)。
㈡說明聲請人目前之收入來源?有無固定雇主?若有,請提出在
職證明(應註明到職日)、薪資單、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若無,請提出收入切結書。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薪資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㈢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如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
㈣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
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有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㈤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㈥聲請前2年(即至103年9月22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
、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㈦說明聲請人蔡源學、長子蔡○○、長女蔡○○是否領取中低收
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如:教育補助、房租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之證明(如為存摺轉帳,應提出存摺影本並標示之)及相關證明。
㈧說明聲請人與前配偶陳○珠就子女扶養費之分擔情形?每月各
實際支出之扶養費?子女目前是否在學?如在學者,應提出在學證明(如:學生證影本、學費繳費收據),另提出子女之10
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㈨提出聲請人之財產清冊(就現有財產詳細記載,如土地、房屋
、股票、基金、存款、汽機車、黃金存摺、其他投資及保險解約金等)。
㈩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