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35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柯美蓬 等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抵押物原始設定權利人為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非聲請人,如聲請人有合併、概括承受債權、變更名稱或抵押權讓與等情事,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查。
二、請提出相對人柯美蓬、 柯俊維柯政裕柯水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關係人 柯明潭柯水溝 、柯明憲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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