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14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原告與被告 翁立人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9,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