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4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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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147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訓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01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訓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謝訓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茲審酌被告不圖克制,恣意出言辱罵告訴人 王淑貞 ,缺乏尊重他人之法治觀念,雖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然迄未履行,暨斟酌被告之犯後態度、品行、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情節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蔡羽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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